(2015)曲陵商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陵商初字第240号原告:庞某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被告:孔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原告庞某某与被告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诗敏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某某诉称,2012年6月25日,被告孔某向我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12年9月25日止,借款到期后与被告协商延期至2012年12月25日。但借款到期后,我多次找被告所要借款,被告仍不偿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受理本案后,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多次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但均无法找到被告,致使本案无法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故对原告方的起诉本院应予驳回;待原告有了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后,再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庞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诗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宫贤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