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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沙民初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马某甲诉马某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沙民初字第00662号原告马某甲,女,回族,学生,住辽宁省绥中县中央路。法定代理人马某乙,女,回族,下岗工人,住址同上。被告马某丙,男,回族,司机,住辽宁省绥中县城郊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5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长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江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