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沙民初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马某甲诉马某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沙民初字第00662号原告马某甲,女,回族,学生,住辽宁省绥中县中央路。法定代理人马某乙,女,回族,下岗工人,住址同上。被告马某丙,男,回族,司机,住辽宁省绥中县城郊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5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长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江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