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长国与周金成、盐城市弘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国,周金成,盐城市弘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894号原告:刘长国,木工。委托代理人:王益贵,上海厚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金成,个体户。被告:盐城市弘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永大路28号。法定代表人:陈少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群洋,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国与被告周金成、盐城市弘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国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长国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刘长国负担。审 判 长 梅小薪代理审判员 许园园人民陪审员 袁 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