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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15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季必贵、张明姐、季鹏程、季雨婷与季学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必贵,张明姐,季鹏程,季雨婷,季学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507-1号原告:季必贵,男,汉族,住无为县。原告:张明姐,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季鹏程,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季雨婷,女,汉族,住址同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映东,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学东,男,汉族,住无为县。原告季必贵、张明姐、季鹏程和季雨婷与被告季学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季必贵、张明姐、季鹏程和季雨婷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季学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季必贵、张明姐、季鹏程和季雨婷申请对被告季学东的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季必贵、张明姐、季鹏程和季雨婷撤回对季学东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季必贵、张明姐、季鹏程和季雨婷负担。审判员  何义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蒋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