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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商初字第0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广汇源贸易有限公司、汪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广汇源贸易有限公司,汪芸,吕尚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商初字第0128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责人温金祥,行长。委托代理人韩玟,江苏恒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缪登友,江苏恒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广汇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芸。被告汪芸。被告吕尚简。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苏州广汇源贸易有限公司、汪芸、吕尚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6753元,减半收取3337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376.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刁 怡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卞文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