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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执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应香与刘有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应香,刘有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00156号申请执行人李应香,女,汉族,民。被执行人刘有利,男,汉族,农民。李应香与刘有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蓝民初字第008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应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李应香与刘有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10000.00元,已执行50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再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蓝执字第0015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    哲    强代理审判员 李洋代理审判员王晓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甄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