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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中民受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陈瑶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民受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瑶,男,汉族,1998年5月1日生,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法定代理人陈育田,男,汉族,1975年12月7日生,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系陈瑶父亲。上诉人陈瑶不服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2015)万民立字第0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2008年1月24日其母亲以其名义与万年县陈营镇郊区村委会下陈村小组签订了《关于新农村建设中拆迁的协议》,协议签订后,其房屋被拆迁,但下陈村小组却未履行约定,未为其另行安排宅基地。原审法院认为该协议系村民自治事宜,故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下陈村小组的工作方案已经通过村民集体讨论,该协议系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的协议,系合法有效协议,协议约定的事项不属于村民自治事宜。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瑶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村小组为其安置一块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村民住宅用地需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和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即宅基地的安置需要村民会议讨论和县、乡两级政府审批,故陈瑶要求村小组为其安置宅基地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建议陈瑶改变诉讼请求,要求经济补偿。在陈瑶的法定代理人拒绝改变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贻贞审 判 员  郑 彬代理审判员  雷朝长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沈佳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