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执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张博与渭南医院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博,杜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715号申请执行人张博,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松涛、魏美荣,陕西齐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杜永刚,男,汉族,系该局干部。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30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杜永刚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博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520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博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书面表示被执行人杜永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31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博发现被执行人杜永刚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刘娟洁代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长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