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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2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国正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国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2795号罪犯李国正,男,1974年2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四监区服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8日作出(2010)杭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0年5月7日起至2024年5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共同退赔各被害单位人民币共计1225717元(2同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1月5日入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7月3日以(2013)三刑执字第1512号裁定,将罪犯李国正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2年1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9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国正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至2015年7月经考核评定累计25.4分。之前减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300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42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国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国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7日起至2021年5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金  生审 判 员 张    雄代理审判员 邱  丽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少君(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