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民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1133号原告:刘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齐旭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