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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平舆县国土局申请执行李定国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舆县国土资源局,李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宏恩,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军,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赵新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国军,男,现年52岁,住河南濮阳市。本院在执行平舆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李国军违法占地行政处罚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国军长期下落不明,家中又无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3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勾向阳审判员 张俊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梦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