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法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2015)辰法执字第193号刘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法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沅陵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朱某,男,瑶族,辰溪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朱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借款本金100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从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石泽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