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2881号原告杜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胡晓军,四川英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某,男。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任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晓军、被告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某诉称,我们于2007年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2007年5月24日生育一子杜某甲、一女杜某乙;2009年10月16日在南部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2012年我们发生矛盾后,被告负气离开,至今下落不明,对家庭不负责任,现夫妻感情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子女随我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汪某某辩称,我们发生矛盾是因为原告经常赌博,如果原告同意子女由我们一人抚养一个,或者均随我生活我则同意离婚,否则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9月自由恋爱,2007年农历2月初八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原告于2007年5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杜某甲、一女取名杜某乙。2009年10月16日原、被告在南部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间产生隔阂,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近年来,虽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出现些裂痕,但只要双方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真诚相待,互相信任,多沟通,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各自反省并改正自己的缺点,夫妻关系是能改善的。现原告杜某某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其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宇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