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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民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徐志明与付桂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1547号原告徐志明,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张茂珍,女,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付桂荣,女,195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徐志明、张茂珍诉被告付桂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志明、张茂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志明、张茂珍负担。审判员  姚圣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