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民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徐志明与付桂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1547号原告徐志明,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张茂珍,女,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付桂荣,女,195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徐志明、张茂珍诉被告付桂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志明、张茂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志明、张茂珍负担。审判员 姚圣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