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执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方锡松与项菊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锡松,项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497号申请执行人:方锡松。被执行人:项菊香。方锡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0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项菊香银行存款4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永宏执行员 李至学执行员 吕晓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江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