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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执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方锡松与项菊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锡松,项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497号申请执行人:方锡松。被执行人:项菊香。方锡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0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项菊香银行存款4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永宏执行员  李至学执行员  吕晓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江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