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2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曾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2015 )隆昌民初字第2325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2325号原告:曾某某,女,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曾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审判员 秦振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兰云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