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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协友兴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宏通达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协友兴机械有限公司,厦门宏通达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协友兴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世友,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宏通达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贞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厦门协友兴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宏通达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集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厦门协友兴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4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及数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王巍娜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俞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