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执字第00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新民与被执行人强克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新民,强克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251-1号申请执行人:万新民,男,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强克青,男,经常居住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繁民一初字第014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强克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强克青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强克青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强克青所有的位于繁昌县金峨路南至北数第2间房屋(产权号为繁城私字第12X**号)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文革审 判 员 汪国强代理审判员 潘 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丁梦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