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27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永发与胡向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发,胡向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2780-1号原告李永发,居民。被告胡向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胡向阳驾驶的鲁J×××××号肇事车辆,查封期限二年,自2015年10月8日至2017年10月7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德强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肖培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 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