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岱民初字第27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永发与胡向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发,胡向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2780-1号原告李永发,居民。被告胡向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胡向阳驾驶的鲁J×××××号肇事车辆,查封期限二年,自2015年10月8日至2017年10月7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德强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肖培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 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