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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商初字第1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公爵皇菲酒庄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继合、周淑玲股东出资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公爵皇菲酒庄有限公司,张继合,周淑玲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1235-1号原告:山东公爵皇菲酒庄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工业园区青菏办事处富民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张继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存成,山东公爵皇菲酒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继合,农民。被告:周淑玲,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公爵皇菲酒庄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继合、周淑玲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公爵皇菲酒庄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张继合、周淑玲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者查封被告周淑玲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9号区79号楼-1至2层房产一处。为此,原告提供其委托代理人张存成单独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水南路9-11号1层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公爵皇菲酒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继合、周淑玲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者查封被告周淑玲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9号区79号楼-1至2层房产一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本裁定开始执行之日起三年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建军审判员  谢京东审判员  康兴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