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执字第3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马景军与徐存忠、李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景军,徐存忠,李平,肖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3315号申请执行人:马景军。被执行人:徐存忠。被执行人:李平。被执行人:肖兰军。申请执行人马景军与被执行人徐存忠、李平、肖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2013)寿民初字第3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景军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马景军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寿光市人民法院(2013)寿民初字第33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牟明刚执行员 李汉涛执行员 赵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