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柏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442号原告:柏某。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原告柏某与被告付某于2015年9月10日在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本院认为,原告柏某与被告付某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原告柏某请求与被告付某离婚的理由不成立,该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柏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柏某负担。审判员 姚四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显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