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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柏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442号原告:柏某。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原告柏某与被告付某于2015年9月10日在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本院认为,原告柏某与被告付某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原告柏某请求与被告付某离婚的理由不成立,该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柏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柏某负担。审判员  姚四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显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