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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03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赵志伟与西安逸春制冷工程有限公司、龚志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伟,西安逸春制冷工程有限公司,龚志勇,王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387-1号申请执行人赵志伟。被执行人西安逸春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志勇。被执行人龚志勇。被执行人王苗。申请执行人赵志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2015)西雁证执字第40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逸春制冷工程有限公司、龚志勇、王苗给付其案款4702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逸春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在我院有多宗执行案件,现尚有720万元未执行,该公司已倒闭且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另查本案被执行人西安逸春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志勇及担保人王苗去向不明,本院通过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网查询担保人王苗在西安市咸宁东路408号汇腾福锦苑(在水一方)有商品房一套,本院依法对该房产手续进行查封,现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因评估拍卖尚需时间等待,本案经征得申请执行人赵志伟的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灞执字第003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