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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与付云平、齐奉菊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被执行人:付云平。被执行人:齐奉菊。被执行人:付怀帅。被执行人:付怀川。被执行人:崔孝美。被执行人:谭永进。被执行人:吕茂香。被执行人:谭海燕。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付云平、齐奉菊、付怀帅、付怀川、崔孝美、谭永进、吕茂香、谭海燕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莱芜市钢都公证处作出的(2015)莱钢都证执字第52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莱钢都证执字第52号公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光亮执行员  周德强执行员  弭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