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二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2015)辰民二初字第284号龙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辰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海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二初字第284号原告辰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法定代表人姚源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立,男,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辰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被告龙海波,男,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住湖南省辰溪县火马冲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辰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龙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辰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龙海波达成和解,原告辰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辰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辰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辰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梅永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金 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