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刑初字第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王某甲、冯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冯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0156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农民。2014年11月7日被抓获,同年11月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冯某,农民。2008年11月20日因赌博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决定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09年3月5日因赌博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决定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1年3月11日因赌博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4月17日因赌博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8月17日因赌博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6月10日投案,同年6月1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2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南检诉刑诉(2015)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冯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建议判处王某甲、冯某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敬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王某甲、冯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冯某经事先商定开设赌局、约定抽头分成比例后,于2014年11月7日0时许,在无锡市南长街70号一空置房内,聚众20余人,采用“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900元。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暂扣,公安机关还查获赌资人民币64000元(已由公安机关追缴)。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罪行;被告人冯某于2015年6月10日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冯某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未到庭证人田某、胡某、秦某、许某、翟某、吕某、王某乙、曹某、陈某、魏某、刘某甲、程某甲、闫某、王某丙、王某丁、阮某、刘某乙、王某戊、王某己、张某、吴某、刘某丙、殷某、查某、程某乙、贾某等人的证言、有关辨认笔录、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现场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清单、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被告人王某甲、冯某的户籍资料、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冯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均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冯某均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甲、冯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的罪名成立,认定王某甲坦白、冯某自首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冯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三、暂扣被告人王某甲、冯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小峰代理审判员  潘 佳人民陪审员  徐仲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小宇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