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一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574号原告:李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镇赉县。被告:肖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华承担。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