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邵攀峰与史二梅、王亮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攀峰,史二梅,王亮亮,扈战胜,洛阳市银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741号原告邵攀峰,男,汉族,1989年1月21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史二梅,女,汉族,成年。住。委托代理人牛团伟,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亮亮,男,1986年4月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扈战胜,男,成年,住。被告洛阳市银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小石桥后街102号院。法定代表人张伟社,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攀峰诉被告史二梅、王亮亮、扈战胜、洛阳市银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史二梅、王亮亮、扈战胜、洛阳市银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攀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汝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俊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