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倪海鸥与陈达奎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海鸥,陈达奎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保字第249号申请人:倪海鸥。委托代理人:倪力旦。被申请人:陈达奎。申请人倪海鸥因与陈达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陈达奎所有的浙C×××××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倪海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陈达奎所有的浙C×××××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财产保全费用820元,由倪海鸥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苏忠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董象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