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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诉中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立梅诉被告翟尚等六人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梅,翟尚,翟浩,娜琳汗,翟建强,包翠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诉中保字第125号原告:孙立梅,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翟尚,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翟浩,1987年2月15日日生,现住松原市。被告:娜琳汗,现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翟建强,现住松原市。被告:包翠鸽,现住松原市。本院在审理孙立梅诉被告翟尚、翟浩、娜琳汗、翟建强、包翠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孙立梅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翟尚工资款80000元;要求冻结被告翟浩、娜琳汗、翟建强、包翠鸽工资款各50000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王朝江所有的坐落于乌兰大街东铂金路北编号为中山三号07-02号223幢106室(预售登记编号为201401060172,备案合同号为YS201400189号的房屋),建筑面积为271.86平方米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孙立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翟尚账号×××的工资款80000元;冻结被告翟浩账号×××、娜琳汗账号×××、翟建强账号×××、包翠鸽账号×××的工资款各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10月9日起止2016年10月8日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二、对原告提供担保人王朝江所有的坐落于乌兰大街东铂金路北编号为中山三号07-02号223幢106室,建筑面积为271.86平方米,预售登记编号为201401060172,备案合同号为YS201400189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10月9日起止2016年10月8日止),查封期间该房屋由王朝江负责管理,不得买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变更房屋所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丹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晓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