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南民初字第0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1386号原告张某,女,1989年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广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洪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