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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与甘玉婷、刘能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甘玉婷,刘能友,潘岳信,甘第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9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龙州镇独山路94号。代表人李伟宁,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奇峰,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三农金融部管理员,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被执行人甘玉婷,女,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兴业县人,居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被执行人刘能友,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广西贵港市人,居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被执行人潘岳信,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龙州县人,居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被执行人甘第初,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兴业县人,居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州县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甘玉婷、刘能友、潘岳信、甘第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甘玉婷、刘能友、潘岳信、甘第初按期支付贷款本金140029.95元,利息及罚息25348.27元,诉讼费1690元,执行费2406元,共计169474.22元。但被执行人甘玉婷、刘能友、潘岳信、甘第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岳信在中国农业银行龙州支行兴龙分理处账号为62×××18的存款全额(只收不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昭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覃敏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