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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商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栋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蓬翔汽车有限公司,威海禹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栋,宋文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商初字第154号原告:山东蓬翔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南环路5号。法定代表人:刘晓东,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明法。委托代理人:于东风。被告:威海禹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海滨南路。法定代表人:于龙,任总经理。被告:王栋,男,197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文登市。现住威海市。被告:宋文娟,女,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现住址,系被告王栋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蓬翔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禹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栋、宋文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蓬翔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丽人民陪审员  李学珠人民陪审员  刘志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顺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