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字第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主意堂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游客服务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主意堂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陕西太白山游客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712号申请人深圳市主意堂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北环路南华侨城香山西街茂华大厦***号。法定代表人李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游客服务中心住所:陕西省眉县汤峪镇。法定代表人薛丹,主任。申请人深圳市主意堂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游客服务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60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由被告陕西太白山游客服务中心于2015年8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深圳市主意堂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工程款160000元,余款28596元原告自愿放弃。诉讼费减半收取2163.5元。现申请人申请执行该款项及诉讼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交清案款,申请人也已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7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保军代理审判员 任 皎代理审判员 王亚幸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思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