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箬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朱夏连与江永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夏连,江永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箬民初字第162号原告:朱夏连。被告:江永兴。原告朱夏连为与被告江永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夏连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夏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朱夏连负担。审 判 员 蒋德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朱仙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