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方志刚与高银平、周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志刚,高银平,周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152-1号申请执行人方志刚。被执行人高银平。被执行人周莉,系高银平的妻子。申请执行人方志刚与被执行人高银平、周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8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银平、周莉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方志刚借款65000元。申请执行人方志刚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4月27日本院立案受理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在银行、房管、国土、工商、交管部门的存款及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高银平、周莉应继续履行本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8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樊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