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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立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黄浩钊与深圳市金龙飞物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立保字第63-1号申请人:黄浩钊,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公民身份号码×××3412。被申请人:深圳市金龙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关于申请人黄浩钊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金龙飞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黄浩钊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金龙飞物流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叶明星已为申请人黄浩钊的上述申请向本院提供房屋作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浩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金龙飞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共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保全财产清单为准)。二、对担保人叶明星(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用于本次财产保全担保的肇庆市桥北路百花园玫瑰园第十五幢203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唐建平审判员  邓杰明审判员  张伟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廖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