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2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支行、金华市迅捷包装有限公司与金华市迅捷包装有限公司、杨志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738号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支行。负责人:江莺。委托代理人:方顺生。委托代理人:蒋晓露。被告:金华市迅捷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明。被告:杨志明。被告:罗柏强。被告:浙江大乡村食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小红。被告:姜小红。被告:钱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支行诉被告金华市迅捷包装有限公司、杨志明、罗柏强、浙江大乡村食材开发有限公司、姜小红、钱建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支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81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受理费16081元,由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支行承担。审 判 员 孙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妍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