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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聪敏与范凯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聪敏,范凯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保联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487号原告王聪敏。被告范凯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保联营销服务部。组织机构代码06046321-8。负责人朱云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聪敏与被告范凯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保联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范凯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聪敏申请撤回对被告范凯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聪敏撤回对被告范凯军的起诉。审判员  郭振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超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