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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初字第3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浔民初字第3054号原告李某。被告卢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015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健安适用简易程序于××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有过不幸婚史的女人,因急于组建新的家庭,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不久即于××××年××月××日结婚。因婚前不了解,婚后双方在性格、对家庭、子女教育、生活等方面认识有差异,时常出现矛盾,又不能很好的沟通,常发生争吵,双方都不开心。婚后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虽然原告也曾试图改变,但夫妻感情未能改善。双方曾在××011年协议离婚,因故未能办妥,此后双方再无来往。双方没有婚生子女,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结婚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在本院送达应诉诉讼文书时,被告口头表示同意离婚,但没空到法庭办理离婚手续。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卢某是同村人,双方经人介绍谈婚不久即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桂浔罗结字××50号。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共同生活直至××011年,期间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因感情不和,双方自××01××年初起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015年9月1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出现矛盾后未能妥善处理,导致感情日渐淡化,隔阂越来越严重,造成难以共同生活的后果。现分居生活3年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在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后,被告也无意挽回婚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此外,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缺席审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卢某离婚。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5份,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健安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彦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