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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吕艳凤、绥化市华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兰西县金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艳凤,绥化市华辰商贸有限公司,兰西县金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3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艳凤,住兰西县。委托代理人石茹萍,黑龙江如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绥化市华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少臣,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丽莉,住绥化市。委托代理人刘美娜,汉族,该公司兰西县店长,住绥化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西县金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冰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国华,住兰西县。上诉人吕艳凤、绥化市华辰商贸有限公司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兰西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艳凤及其委托代理人石茹萍,上诉人绥化市华辰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美娜、宋丽莉、被上诉人兰西县金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西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兰西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敏代理审判员  杜雪红代理审判员  付振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