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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墨市卓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青岛森源畜禽养殖有限公司、衣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卓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岛森源畜禽养殖有限公司,衣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789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卓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蓝鳌路788号德馨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金继华,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森源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庙头村257号。法定代表人张翠红,经理。被执行人衣波。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卓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森源畜禽养殖有限公司、衣波小额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标的额为105401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即商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春  波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月  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