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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徐法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徐闻县人民法院与陈就文贩卖毒品罪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闻县人民法院,陈就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徐法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徐闻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就文,曾用名陈就海,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申请执行人徐闻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陈就文贩卖毒品罪罚款纠纷一案,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湛徐法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陈就文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徐闻县人民法院罚款20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银行、国土、房产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就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湛徐法执字第3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龙进云审判员  邓 全审判员  林 养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康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