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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商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钟庆康、周鸿伦与廖珍揪、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庆康,周鸿伦,廖珍揪,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商初字第757号原告钟庆康,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原告周鸿伦,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龚大力,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珍揪,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被告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平庄花园。法定代表人游劲松,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原告钟庆康、周鸿伦与被告廖珍揪、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钟庆康、周鸿伦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廖珍揪、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庆康、周鸿伦撤回对被告廖珍揪、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袁剑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露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