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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执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周冬梅与鲜刚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终本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冬梅,鲜刚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周冬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韶关市武江区。被执行人:鲜刚毅,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川县人,原住韶关市浈江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受理周冬梅与鲜刚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4)韶曲法民一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鲜刚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赔偿款xxxxx元给周冬梅。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鲜刚毅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通过广东省法院综合业务系统向本省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其账号无大额存款。另外本院向辖区内的房地产、车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亦无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鲜刚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9月2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在七日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其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曲法执字第5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世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