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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2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行与陈锦园、叶茹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行,陈锦园,叶茹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靖民初字第230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行,住所地南靖县。法定代表人陈志刚,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和生,男,195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南靖县。被告陈锦园,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叶茹丽,女,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陈锦园,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州市芗城区。系被告叶茹丽儿子。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行与被告陈锦园、叶茹丽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国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和生、被告陈锦园及被告叶茹丽的委托代理人陈锦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3月25日,陈裕祥(公民身份号码:××)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一张牡丹白金卡,卡号:52×××66,信用额度为人民币95万元、美元1万元。2008年12月2日,陈裕祥启用了该信用卡。2013年9月26日起该信用卡发生透支,透支金额为人民币948007.8元,2013年10月25日,该卡透支逾期。2013年10月20日,持卡人陈裕祥死亡。截止2014年12月26日,该信用卡尚欠本金人民币924697.49元,利息人民币222808.21元,滞纳金人民币7500元,合计人民币1155005.70元。二被告系陈裕祥的法定继承人,应承担该笔信用卡的偿还责任。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持卡人陈裕祥结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924697.49元,利息人民币222808.21元,滞纳金人民币7500元,合计人民币1155005.70元(截止2014年12月26日),以及从2014年12月2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息、滞纳金。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持卡人陈裕祥结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924697.49元,利息人民币222808.21元,滞纳金人民币7500元,合计人民币1155005.70元。被告陈锦园辩称,对其父亲陈裕祥尚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924697.49元,利息人民币222808.21元,滞纳金人民币7500元,合计人民币1155005.70元没有异议。因其父亲陈裕祥已死亡,其作为继承人,只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叶茹丽对其丈夫陈裕祥生前尚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924697.49元,利息人民币222808.21元,滞纳金人民币7500元,合计人民币1155005.70元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5日,陈裕祥(公民身份号码:××)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一张牡丹白金卡,卡号:52×××66,信用额度为人民币95万元、美元1万元。2008年12月2日,陈裕祥启用了该信用卡。2013年9月26日起该信用卡发生透支,透支金额为人民币948007.8元,2013年10月25日,该卡透支逾期。2013年10月20日,持卡人陈裕祥死亡。截止2014年12月26日,该信用卡尚欠本金人民币924697.49元,利息人民币222808.21元,滞纳金人民币7500元,合计人民币1155005.70元。被告陈锦园系陈裕祥的儿子。被告叶茹丽与陈裕祥生前属夫妻关系,双方于1986年12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本院认为,陈裕祥生前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一张牡丹白金卡,在使用该信用卡时造成透支。因陈裕祥已死亡,该透支行为发生在被告叶茹丽与陈裕祥夫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透支行为引起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原告要求被告叶茹丽归还信用卡透支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陈锦园系陈裕祥的儿子,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于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茹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行因陈裕祥尚欠的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924697.49元,利息人民币222808.21元,滞纳金人民币7500元,合计人民币1155005.70元。二、被告陈锦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继承陈裕祥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陈裕祥尚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924697.49元、利息人民币222808.21元、滞纳金人民币7500元,合计人民币1155005.70元承担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97.5元,由被告叶茹丽负担,被告陈锦园在继承陈裕祥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国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绚丽【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于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第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