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瓦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瓦初字第52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印,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石 磊审 判 员 周亚莉代理审判员 林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祝小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