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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日照市东港区和泰包装厂与日照永盛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市东港区和泰包装厂,日照永盛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和泰包装厂。法定代表人:康义谨,男。被执行人:日照永盛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明恩,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和泰包装厂与被执行人日照永盛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莒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3)莒商初字第11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年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标的:标的款424965.75元及各项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5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又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其将财产情况在1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正在处理过程中,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莒商初字第11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邹余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