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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洪莺莺诉史泰博(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莺莺,史泰博(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莺莺。委托代理人马庆勇,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泰博(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力,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长琳,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洪莺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四(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洪莺莺的委托代理人马庆勇,被上诉人史泰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史泰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洪莺莺于2007年11月13日与史泰博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期限至2008年11月12日的劳动合同,担任销售部门话务员。期满后,双方两次续签,劳动合同最后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22日,洪莺莺与史泰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关系转移确认函,载明“洪莺莺同意于2010年12月31日终止与史泰博商贸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现有劳动合同,同时,洪莺莺与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派遣协议书并派遣至史泰博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与史泰博商贸有限公司同意职工将已有工龄累计计算。2011年1月1日,洪莺莺与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确认书(2008版)、派遣协议书,约定洪莺莺被派遣在史泰博商贸有限公司的期限为36个月,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洪莺莺的工作岗位为销售助理,月工资为每月税前3,000元。史泰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日更名为史泰博(上海)有限公司。2013年12月10日,洪莺莺、史泰博公司与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关系变更协议,约定洪莺莺与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在2013年12月31日终止的同时,洪莺莺与史泰博公司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洪莺莺与史泰博公司的劳动关系将于2014年1月1日建立,洪莺莺被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史泰博公司的连续工作期间,史泰博公司同意计入洪莺莺在史泰博公司处的工龄累计;同日,洪莺莺与史泰博公司签订自2014年1月1日生效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洪莺莺的工作岗位为合约客户部客户服务专员,洪莺莺的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2012年8月21日,洪莺莺签署《员工手册》确认函,确认已收到此《员工手册》完整版本,并已阅读和了解了《员工手册》及其附则《道德准则》、《全球隐私和信息管理政策》、《礼品和招待指引》(以下简称:员工手册)的各项内容。《员工手册》第3.2.1条载明“公司不鼓励员工加班,提倡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时,应事先征得上级主管书面批准并填写加班申请表,递交人力资源部。未经事先书面批准的任何延时工作不计为加班。”第4.2.1条载明“假期申请:员工申请任何假期,都应事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并获得公司批准。员工应向直接主管提出请假申请,必须得到部门总监批准。若不能提前请假,要以电话或短信向直接主管请假,回来上班当天补交假单。员工未按照上述规定事先申请假期,或未获得公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不到公司上班的行为,将视为旷工。”第4.2.2条载明“假期申请要求:病假证明文件: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挂号凭证,病假证明及病历复印件”。第9.2.2条载明“公司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业务信息及技术资料、文件和材料(无论书面、电子或其他形式)以及公司拥有并(或)购买或租赁的固定资产。员工同意保护公司的财产并使这些财产(包括保密资料及信息)免受侵害”。第9.4.3条载明“以下行为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对于被证实有以下行为的员工,公司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立即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并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金:……故意破坏、污损或拆除公司或员工的财产……”。2014年6月17日下午,洪莺莺删除其使用的电脑中保存在本机目录下电子邮件、工作文档。根据史泰博公司提供(2014)沪长证字第5725号公证书显示:电脑H盘已用空间为848MB,可用空间为367GB,G盘已用空间为29.6GB,可用空间为68GB。洪莺莺删除文件名其中包括“全国配送、资质及价目、家具类工厂明细、客户交接、东航返利明细、东航客户清单、家具销售合同、坏账报备、商品确认单”等。史泰博公司提供2014年6月19日短信内容为:“莺莺,你请三天假,我们需要帮你处理客户订单。但开机发现你的邮箱都清空了,6月17日之前的邮件都没有了,你知道你的客户邮件存档哪里嘛?”。该短信成功发送,洪莺莺未予回复。庭审中,洪莺莺陈述未能收到公司发送的短信。2014年6月17日,洪莺莺前往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就医,病情诊断为胃炎,处理意见为全休三天;2014年6月18日,洪莺莺前往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就医,诊断为腹痛,预约胃镜并做胃镜前检查,并开出职工病伤娩休假证明书,休息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6月24日止;同日,洪莺莺前往上海市中医医院就医,诊断为腰肌劳损症,建议2014年6月18日至2014年7月1日病假。史泰博公司确认已收到上述日期的病假单。2014年6月26日,史泰博公司向洪莺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载明“洪莺莺:你在史泰博公司处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行为,具体为:你于2014年6月17日晚通过短信的形式临时称要休3天病假并于次日即未再出勤上班。由于你的岗位是客服,客户的下单等活动需要有人及时跟进,公司不得已安排其他员工临时接手你的工作,但在登录你的电脑时竟然发现你的工作邮箱里的所有邮件以及硬盘中的所有客户资料(包括重要客户的内部调价列表、区域分布等保密信息)已全部被删除。事后IT目前只能恢复部分数据,其中在恢复的数据之一中有清楚的记录着删除时间为2014年6月17日下午15:40,而在公司调取的软电话通话记录和系统中你的下单记录时间均清楚的表明,这段期间你都在自己的座位上,并无其他人员在使用你电脑的可能。正是由于你的上述擅自刻意删除公司资料以及工作邮箱的行为,不仅使得其他同事需要花费更多额外的时间来弥补和跟进,而且还极大程度损害了客户的利益和体验,更对公司的利益和品牌形象都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基于此,现公司决定根据《员工手册》第9.4.3中“故意破坏、污损或拆除公司或员工的财产”以及“过失或故意的行为、疏忽或鲁莽行动导致公司财产损害、公司财务损失或伤害他人”的条例内容,立即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最后工作日为你删除公司资料的当日,即2014年6月17日,同时,你的社保也将缴纳至6月底……同时,对你恶意删除公司文件的行为,公司亦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该份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落款处有史泰博公司工会委员会的盖章确认。史泰博公司未支付洪莺莺2014年6月18日至同月26日期间工资。双方确认洪莺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327.82元。2014年7月16日,洪莺莺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史泰博公司支付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的加班费6,552元;支付2014年6月18日至2014年7月1日的病假工资3,665.3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8,589.48元。2014年9月2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史泰博公司应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洪莺莺2014年6月18日至2014年6月26日的病假工资1,200元;二、史泰博公司应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洪莺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8,589元;三、对洪莺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史泰博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不支付洪莺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8,589元。洪莺莺提供的2008年10月1日生效的《电脑使用规范手册》中“一、电子邮件管理”第6条载明“为更好的规范邮件的使用,员工应于收到邮件后,自行将重要邮件保存在本机目录下,并定时清理自己邮箱内的邮件。如部门内员工有违反以上条款的,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对于以上规章制度,累计三次口头警告的给予一次书面警告,累计三次书面警告的解除劳动合同。如对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将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原审法院认为,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否合法的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根据史泰博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洪莺莺的自认,可以证明洪莺莺在其病假之前将邮件及文档全部予以删除的事实。洪莺莺抗辩因邮箱爆满、系统出错,根据电脑使用规范手册规定,删除无用的邮件和文档。根据洪莺莺抗辩,其若因邮箱爆满而需删除无用的邮件及文档,绝不可能需要全部予以删除,而洪莺莺在病假前将邮件及已经下载到文档的文件全部删除的行为,存在故意。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公司的财产包括业务信息及技术资料、文件和材料(无论书面、电子或其他形式),而故意破坏、污损或拆除公司财产的行为被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洪莺莺存在严重违纪,史泰博公司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其要求不支付洪莺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8,58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均认可仲裁裁决的第一项主文,予以确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原审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作出判决:史泰博(上海)有限公司要求不承担支付洪莺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88,589元义务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史泰博(上海)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洪莺莺2014年6月18日至2014年6月26日的病假工资人民币1,2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史泰博公司、洪莺莺各半负担。判决后,洪莺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一项,依法改判史泰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8,589元。洪莺莺的主要理由为:洪莺莺并没有全部删除史泰博公司的邮件及文档,完全因邮箱爆满、系统出错所致。洪莺莺根据电脑使用规范手册的规定删除无用的邮件和文档,主观上并不存在任何故意,根本没有违反史泰博公司的规章制度。即使洪莺莺误删邮件及文档的事实存在,但史泰博公司在其邮件服务器及公司服务器对相应邮件和文档皆有备案,史泰博公司可以立即恢复,故对史泰博公司也不构成任何损害。综上所述,洪莺莺并没有将邮件及文档全部删除,更没有故意将邮件及文档全部删除的任何动机,史泰博公司虚构事实,随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系违法的,应当向洪莺莺支付赔偿金。被上诉人史泰博公司辩称,不同意洪莺莺的上诉请求,认为2014年6月9日起,史泰博公司基于董事会决议,对合约客户部、中小企业事业部及市场部进行整合。在此情况下需要对于部分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史泰博公司于6月中旬与包括洪莺莺在内的多名员工就上述事宜进行了初步沟通。2014年6月17日晚,洪莺莺短信通知病假三天。上班后,史泰博公司安排相关人员跟进洪莺莺手中的客户工作,打开电脑后发现工作邮箱里的所有邮件以及硬盘中的所有客户资料已全部被删除。史泰博公司多次询问洪莺莺邮件存档下落,其均未予答复。根据电脑使用规范手册规定,员工应于收到邮件后,自行将重要邮件保存在本机目录下。洪莺莺恶意删除保留在本机目录下与工作有关的重要业务资料,导致史泰博公司无法及时和客户核对订购信息,不得已花费大量额外的人力和时间来弥补和跟进,同时极大损害客户的利益,也对公司的品牌形象造成恶劣的影响。根据史泰博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文档信息亦属于公司财产。员工手册规定故意破坏公司财产,可立即解除劳动关系。故洪莺莺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史泰博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故史泰博公司无须支付洪莺莺赔偿金。综上,原审法院的判决正确,请求驳回洪莺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无误,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史泰博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洪莺莺主张其主观上并不存在任何故意全部删除史泰博公司的邮件及文档,完全是因为邮箱爆满、系统出错所致。但根据史泰博公司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及洪莺莺的自认,可以证明洪莺莺在其病假之前将邮件及文档全部予以删除的事实。根据史泰博公司的电脑使用规范手册规定,删除无用的邮件和文档。而洪莺莺在病假前将邮件及已经下载到文档的文件全部删除的行为,存在故意。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公司的财产包括业务信息及技术资料、文件和材料(无论书面、电子或其他形式),而故意破坏、污损或拆除公司财产的行为被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洪莺莺的这种恶意删除、损毁公司重要文件的行为,显属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史泰博公司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现洪莺莺要求史泰博公司支付赔偿金88,589元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洪莺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剑平代理审判员  郑东和代理审判员  周 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强 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