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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石记刚与武汉市江夏区富利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记刚,武汉市江夏区富利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231号原告石记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昊,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富利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经济开发区邬树村1-2层北1-05室(创业农庄院内)。法定代表人闻卫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侯三才,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孔海燕,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记刚诉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富利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因案外人陈仁新诉石记刚股东名册记载纠纷已由本院受理,本案必须以(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419号陈仁新诉石记刚股东名册记载纠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岚绮 来源:百度“”